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月对冲划款
2024-04-03 10:36:41 浏览次数:
葫芦岛公积金网站办事指南事项内容格式表
项目名称 | 住房公积金贷款变更 | 备 注 |
事项名称 | 取消月对冲划款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 |
申请条件 | 已经办理月对冲业务的借款人或者配偶 | |
办理材料 | 1.全部借款人 2.全部借款人的身份证 | |
办理地点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 |
办理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城、绥中、建昌、连山、南票办事处 |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
办理流程 | 1.借款人持相关手续到市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2.前台受理; 3.业务办结。 |
文章来源:信贷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