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2019-05-29 13:51:01 浏览次数:
一、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上述所称的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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