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状态变更业务
一、单位账户状态变更业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个人账户状态变更业务
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2)职工办理退休的。
2.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手续,将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其他需要办理同城转移业务的。
4.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中,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并已与本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