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事项名称 |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
申请条件 | 家庭成员(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患以下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慢性重型肝硬化或肝腹水、再生障碍性贫血。 |
办理材料 | 1、三甲医院的诊断书; 2、住院病历; 3、一年内住院费用收据; 4、证明提取人与患者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关系证明; 5、提取人身份证; 6、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
办理地点 | 全市公积金网点通办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龙港办事处(葫芦岛市龙港区文翠路3-B-M)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75号葫芦岛市农商银行兴城支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分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
提取额度 | 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一年内(提取日前12个月)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的额度。 |
注意事项 | 1、若职工需化疗、放疗、透析治疗等以后仍发生住院费用的,可每年(间隔12个月)按规定提取一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2、对申请重大疾病提取的,我中心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需要延伸审核的,中心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3、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4、对职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不良行为登记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系统,取消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等处理。 |
- 上一篇: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 没有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