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转换
当前位置:首页>办事指南 > 提取业务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2024-04-07 10:26:24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设定依据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患以下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慢性重型肝硬化或肝腹水、再生障碍性贫血。

办理材料

1、三甲医院的诊断书;

2、住院病历;

3、一年内住院费用收据;

4、证明提取人与患者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关系证明;

5、提取人身份证;

6、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办理地点

全市公积金网点通办

办理机构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75号葫芦岛市农商银行兴城支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9-12329

办理流程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一级、二级审核部门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需要出示医院手机APP就诊记录进行审核,三级审核部门根据档案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1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一年内(提取日前12个月)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的额度。

注意事项

1、若职工需化疗、放疗、透析治疗等以后仍发生住院费用的,可每年(间隔12个月)按规定提取一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2、对申请重大疾病提取的,我中心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需要延伸审核的,中心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

辽公网安备 21140302000109号

版权所有: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序号:辽ICP备16017484号  联系电话:0429-12329

主办单位: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总量:    办公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