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项目名称 |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
申请条件 |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
办理材料 | 1、县级以上产权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市本级需要职工到查询机上打印无房信息);连山、南票在市产权房产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在市办公大厅办理的到查询机上打印无房信息),兴城、绥中、建昌需提供当地房产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 2、单身的持户口本或离婚证;已婚的持结婚证; 3、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
办理地点 | 工作单位缴存地的公积金网点办理(连山、南票的职工在市中心营业大厅和当地通办)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75号葫芦岛市农商银行兴城支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一级与二级审核部门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1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
提取额度 | 1、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合计12000元,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 2、租房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超过一年以上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
注意事项 | 1、职工办理无房提取业务,单身的,须提取人本人现场办理,已婚的,须夫妻双方现场办理; 2、无房证明由公积金缴存地的产权部门出具,无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
文章来源:提取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