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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2020-07-21 14:29:35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市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经研究,现就我市2020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

  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按照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规定。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15639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754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2020年,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市本级、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1480元;南票区、绥中县、建昌县1300元。

  三、调整要求

  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每年可调整缴存基数一次。

  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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