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政务中心发〔2021〕9号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条款 进行调整的通知
2021-05-12 14:21:07 浏览次数:
葫政务中心发〔2021〕9号
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条款
进行调整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各科室、驻外办事处:
为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高效可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关于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条款进行调整征求意见的函》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条款进行调整,请按规定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是暂停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待时机成熟再恢复办理。
二是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停缴,本人持身份证申请封存后,可即时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是将《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规程》中“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调整为“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取消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之规定。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2021年5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