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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1〕3号 关于调整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2021-11-01 09:49:54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

  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市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经研究,现就我市2021年度调整职工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及其缴存额上限根据我市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按照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规定。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

  为17067元,月缴存额上限为4096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2021年,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市本级、兴城市、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1580元;南票区、绥中县、建昌县1420元。自202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

  二、调整要求

  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每年可调整缴存基数一次。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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