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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算公开文本

2018-01-25 15:49:15  浏览次数: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算

(2018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1、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表

1、部门预算收支总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2、部门预算收支总表(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3、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4、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5、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

6、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7、部门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8、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明细表

9、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明细表(一般公共预算)

10、部门预算公开--“三公”经费上下年对比表

11、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12、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表

13、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表  14、部门预算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15、部门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支出表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根据省编委办公室《关于对省以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辽编办发〔2010〕112号)文件精神,经市编委会研究决定,保留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所属相当于正处级事业单位。

1、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

办公室(0429-3113973):

负责党务、政务管理、教育、人事、工资、档案、工会、福利、后勤、精神文明创建、信访接待。筹备、承办各类会议材料,检查、督办会议决议、决定及有关工作。

计财科(0429-3120740):

编制和执行公积金财务收支计划(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个人贷款、本息归还、增值收益),其他住房资金、“中心”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定统一核算办法;考核办事处年度任务指标情况,住房补贴、直管产、自管产公房出售款的管理及审核。

筹资科(0429-3113957):

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法规,制定细则和办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稽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协调,自管公房出售款使用初步审查。

个人信贷科(0429-3149223):

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方法,编制和执行个人贷款计划,提供逾期贷款情况报表,协调银行及办理贷款手续,指导县(市)区办事处的信贷业务。

稽查科(0429-3115677):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信贷、支取等内部稽核工作。

信息科(0429-3113903):

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系统安全及信息保密工作;数据信息的备份存档工作等。

支取审批科(0429-3113043):

负责市直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工作。

档案科(0429-3120508):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等工作。

中心营业大厅(0429-3115683):

1、负责执行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

2、负责执行中心的各项决策,协调配合各政策科室业务工作;

3、负责公积金业务办理的咨询接待工作;

4、负责公积金个人贷款及贷后管理业务的受理、录入、确认;

5、负责公积金个人支取业务的受理、录入、确认及个人信息查询等;

6、负责公积金汇补缴、转移调动、账户合并等业务;

7、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料的整理、提交、转移等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连山、龙港、南票、兴城、建昌、绥中等六个县(市)区分别设立办事处。

1、负责执行市中心统一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方法;

2、公积金归集操作、催交、支取、核算、个贷、资产保全;

3、完成内部考核指标;

4、及时对账,接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关科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创建文明窗口。

机关党委(内设)(0429-3120320):

负责中心党建和党务工作。

客户服务部(内设)(0429-12329):

1、负责宣传公积金的政策和条例;

2、负责网站信息日常维护;

3、负责客户服务热线业务咨询服务;

4、负责受理客户通过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5、负责网上办公业务;

6、负责客户服务培训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连山、龙港、南票、兴城、建昌、绥中等六个县(市)区分别设立办事处。

第二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预算表  (见附表链接)

第三部分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2、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收支总预算1772万元,对比2017年收入支出减少65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有一次性项目,今年没有安排。

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8.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5万元。对比2017年无明显增减变化。

4、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主要有办公费15.6万元、水电费7.1万元、邮电费3万、取暖费9.8万、物业管理费6.3万元、差旅费12万元、维修费3.1万元、会议费1万元、网络租赁费14.8万元、公务接待费1万元、福利费0.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5万元。

5、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数66.5万元,主要用于车辆加油保险服务和办事处业务用房购置,同比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数无明显增减变化。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附件: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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