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业务
2024-04-03 10:51:41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 |
申请条件 | 在葫芦岛行政区域内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组织等,都应依法开设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交公积金。 |
办理材料 | 1.《缴存人登记》电子版; 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3.单位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6.工资流水; 7.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表。 |
办理地点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湾大街31-2号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城办事处:兴城市温泉街道星海北街26-2号邮储银行兴城市河东路支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办理机构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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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柜台办理:柜员受理申报材料后提交后台复核,通过审批,办理完成;柜员受理申报材料后提交后台复核,未通过审批,告知原因,退回申请。 线上办理:登陆葫芦岛市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模块办理。 |
文章来源:筹资科
责任编辑:马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