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0年召开两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请示;
2.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请示;
3.关于审议《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请示;
4.关于《葫芦岛市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请示;
5.关于授权办理缴存单位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的请示;
6.关于预缴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暨下半年管理费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8年11月,根据市委办《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葫委办发〔2018〕97号)精神,设立了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加挂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牌子,机构规格相当于处级,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设8个科室,6个驻外办事处,从业人员112人,其中,在编70人,非在编4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248家,净增单位56家;新开户职工1万人,减少0.1万人。
实缴单位1297家,同比增长4.51%;实缴职工16.23万人,同比下降0.79%;缴存额21.81亿元,同比增长7.12%。2020年末,缴存总额192.4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78%。缴存余额96.75亿元,同比增长8.0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0年,4.8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4.57亿元,同比增长11.31%;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6.80%,比上年增加2.51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95.7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9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4万笔16.2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1.43%、15.91%。其中,市本级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8万笔10.21亿元,兴城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3.3亿元,绥中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2.58亿元,建昌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19亿元。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03亿元。其中,市本级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68亿元,连山办事处回收个人住房贷款0.34亿元,龙港办事处回收个人住房贷款0.19亿元,南票办事处回收个人住房贷款0.11亿元,兴城办事处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43亿元,绥中办事处回收个人住房贷款0.77亿元,建昌办事处回收个人住房贷款0.51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32万笔154.77亿元,贷款余额87.6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39%、11.76%、7.6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0.64%,比上年末减少0.34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561笔20237.40万元。2020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03585.7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82071.94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0.41亿元。其中,活期1.73亿元,1年以上定期8.68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0.64%,比上年末减少0.3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29679.22万元,同比增长9.05%。存款利息2601.7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7063.03万元,其他14.4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15538.51万元,同比增长9.52%。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4185.8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352.46万元,其他0.2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14140.71万元,同比增长8.53%。增值收益率1.51%,比上年减少0.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31.7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10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400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285万元。上缴财政2019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160万元,预缴2020年度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000万元,2020年度共上缴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160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772.8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3637.2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2625.03万元,同比增长31.35%。其中,人员经费1239.59万元,公用经费171.42万元,专项经费1214.0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为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20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631.71万元。2020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1772.81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2.48%。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2020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4.51%、-0.79%和7.1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86%,国有企业占22.92%,城镇集体企业占1.71%,外商投资企业占1.9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2.2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84%,其他占3.47%。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7.99%,国有企业占32.73%,城镇集体企业占3.18%,外商投资企业占0.6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5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6%,灵活就业人员占0.27%,其他占1.27%;中、低收入占98.38%,高收入占1.6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49%,国有企业占31.17%,城镇集体企业占0.74%,外商投资企业占0.5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8.9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98%,灵活就业人员占4.42%,其他占1.74%;中、低收入占99.67%,高收入占0.33%。
(二)提取业务:
2020年,4.8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4.57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4.2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4.4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83.27%,租赁住房占2.3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5.7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7.1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5.75%,其他占7.0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52%,高收入占1.48%。
(三)贷款业务:
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0.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31.78%,比上年减少1.2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73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8.35%,90-144(含)平方米占73.12%,144平方米以上占8.53%;购买新房占60.58%,购买二手房占37.33%,其他占2.09%。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2.24%,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7.76%。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16.96%,30岁-40岁(含)占46.14%,40岁-50岁(含)占24.95%,50岁以上占11.95%;首次申请贷款占95.78%,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4.22%;中、低收入占97.53%,高收入占2.47%。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7.56%,比上年减少1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
1.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
为应对疫情,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指导各缴存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在线办理业务。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企业持缓缴申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决议申请办理缓缴。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成效,累计开通单位网厅1701个,线上办理业务4131笔。截止2020年7月,因疫情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企业6家、涉及职工393人;申请缓缴企业9家、涉及职工4717人、缓缴金额1297.18万元。
2.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购房提取申请超过最长时限的,提取期限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职工只需要提交《业务延期办理申请表》及购房提取所需申报材料即可办理。
3.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已申请缓缴公积金的,2020年6月30日前该企业职工缴存时间按连续计算,可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
(2)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
(3)受疫情影响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未能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1)2020年根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639元,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1300元。
(2)开通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业务,积极推进公积金缴存扩面。
2.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取消家庭困难提取公积金业务的规定。
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3)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签订《委托划转还款协议》,并以开户时设立的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账户。
(4)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名下未有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首套房待遇。
(5)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名下拥有一套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利率上浮10%。
(6)取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2016年1月1日后申请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规定。
(7)“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正常缴存公积金最大额度为65万元,共同借款人不缴存公积金最大额度为45万元”调整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正常缴存公积金最大额度为80万元,共同借款人不缴存公积金最大额度为50万元”。
(8)“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个人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调整为“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个人账户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三)服务改进情况
2020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以“跨省通办”“一网通办”为目标,系统服务能力得到提升。一是实现个人信息查询、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退休提取“跨省通办”;二是对接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事项库、电子印章、“好差评”“辽事通”,向一体化平台共享办件数据、与共享交换平台共享业务数据。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我市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两项工作通过住建部、省住建厅联合专家组验收。在提升服务功能方面主要完成了以下两项工作,开通企业缴存登记数据接口、共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数据,线上一次身份验证的服务功能;完成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整改工作。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1.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被评为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2.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被评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9-2020年度省级青年文明号”。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