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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09:41:52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2年召开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2022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请示》。

  2、《关于〈葫芦岛市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的请示》。

  3、《关于对部分公积金个人缴存者账户状态认定的请示》。

  4、《关于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进行招标的请示》。

  5、《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6月,根据葫芦岛市委编办《关于调整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葫编发[2021]43号)要求,恢复了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设置,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未核定内设机构。从业人员121人,其中,在编83人,非在编3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136家,净增单位62家;新开户职工0.71万人,净增职工-0.12万人;实缴单位1549家,实缴职工15.74万人,缴存额24.6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17%、-0.76%、10.82%。2022年末,缴存总额239.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50%;缴存余额112.65亿元,同比增长8.7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2年,5.0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5.65亿元,同比增长1.56%;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3.39%,比上年减少5.78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126.7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0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3万笔8.42亿元,同比分别下降50%、50.67%。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3万笔4.58亿元,兴城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6万笔2.64亿元,绥中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 0.93亿元,建昌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 0.27亿元。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1.4亿元。其中,市中心 6.46亿元,连山办事处0.23亿元,龙港办事处0.15亿元,南票办事处0.07亿元,兴城办事处2.59亿元,绥中办事处1.44亿元,建昌办事处0.46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万笔180.27亿元,贷款余额90.77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96%、4.9%、-3.1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0.58%,比上年末减少9.89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355笔12578.8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42969.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98521.67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2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22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3.59亿元。其中,活期1.59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1.8亿元,1年以上定期3.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6.7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0.58%,比上年末减少9.8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34391.38万元,同比增长4.87%。其中,存款利息3883.6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0490.79万元,其他16.9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17611万元,同比增长9.49%。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6396.6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214.16万元,其他0.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16780.38万元,同比增长0.42%。其中,增值收益率1.55%,与上年持平。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35.3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24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700万元。

  2022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10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040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275.1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877.2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2244.74万元,同比增长65.6%。其中,人员经费1450.59万元,公用经费191.91万元,专项经费602.2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4352.97万元,逾期率4.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275.11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7.87%,国有企业占30.39%,城镇集体企业占2.85%,外商投资企业占0.5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3.0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29%,灵活就业人员占0.19%,其他占3.86%;中、低收入占98.88%,高收入占1.1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6.44%,国有企业占15.47%,城镇集体企业占1.23%,外商投资企业占0.4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2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79%,灵活就业人员占0.57%,其他占18.75%;中、低收入占99.46%,高收入占0.5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6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60.21%,租赁住房占1.48%,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5.7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09%,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1.8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86%,高收入占2.1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6.9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1.12%,比上年末减少0.8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6565.71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6.58%,90-144(含)平方米占73.43%,144平方米以上占9.99%。购买新房占57.10%,购买二手房占34.3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8.5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9.7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0.23%,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7.22%,30岁-40岁(含)占41.09%,40岁-50岁(含)占20.71%,50岁以上占10.98%;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69.68%,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30.32%;中、低收入占98.15%,高收入占1.85%。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7.46%,比上年减少47.6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策措施稳住经济基本盘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22〕7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我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缴存人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原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共为749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909万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1)2022年,根据我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770元: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1520元。

  (2)对《葫芦岛市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业务办理要件增加职业资格证书。

  (3)对由于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暂停造成的个人账户断缴在业务恢复办理后账户状态认定为连续正常缴存。

  2、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取消二手房本名房照贷款,即“职工购买二手房更名后半年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个人缴存者可申请贷款。

  (3)主借款人为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为个人缴存者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为个人缴存者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主借款人为个人缴存者,共同借款人不缴存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25万元。

  (4)二手房房屋总价认定以房屋交易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最低值为准。

  (5)借款人家庭月还款能力计算方法为“(缴存基数+月缴存额)除以2”。调整为:家庭月收入的计算方式:借款人为缴存职工的,家庭月收入为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月缴存额只包括其每月单位缴存部分,个人缴存部分不计入)之和;借款人为个人缴存者的,家庭月收入为其月缴存基数。借款人家庭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剔除家庭负债)的50%。

  (6)未经中心批准,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90天的,不予受理贷款。调整为:未经中心批准,公积金账户连续欠缴超过两个月的,不予受理贷款。

  (7)首套房贷款不超过总房款80%,二套房贷款不超过总房款70%。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二手房贷款成数一致。调整为:1.借款人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为首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房屋为二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2.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为首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为二套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房屋为顶楼不带阁楼的,无论首套、二套住房,贷款金额均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50%。3.商转公贷款具体要求按房屋性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最后一次结清时所剩本金余额。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营业厅设立“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中痛点和难点等“疑难杂症”。

  2、充分利用市“零证明”平台查询核验功能,方便群众办事。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中心积极参与市大数据汇聚工作,遵循“最小化、按需共享”原则,向市共享平台汇聚20个数据项和8个接口文档,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应用”赋能政务服务,为数字化发展注入新动能。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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