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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08:14:02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3年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审议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的请示》。

  2.《关于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请示》。

  3.《关于审议2022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的请示》。

  4.《关于审议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请示》。

  5.《关于委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葫芦岛市分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请示》。

  6.《关于审议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的请示》。

  7.《关于审议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调整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11月,中共葫芦岛市委办公室、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葫委办发〔2023〕38号),根据省委调整优化市县事业单位设置的有关要求及编委《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市直副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设置的批复》(辽编发〔2022〕52号),设立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相当于正县级,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心设9个内设机构,机构规格均相当于正科级;中心设6个分支机构,机构规格均相当于正科级。从业人员125人,其中,在编80人,非在编4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161家,净增单位99家;新开户职工1.15万人,净增职工0.28万人;实缴单位1648家,实缴职工16.02万人,缴存额28.0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39%、1.78%、13.73%。2023年末,缴存总额267.5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73%;缴存余额119.20亿元,同比增长5.81%。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

  (二)提取:2023年,5.58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1.53亿元,同比增长37.57%,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6.68%,比上年增加13.29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148.3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9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6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96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9万笔10.5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6.09%、25.18%。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6万笔5.89亿元,兴城市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2.68亿元,绥中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1.75亿元,建昌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22亿元。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3.78亿元。其中,市中心 7.85亿元,连山办事处0.27亿元,龙港办事处0.16亿元,南票办事处0.1亿元,兴城办事处3.32亿元,绥中办事处1.62亿元,建昌办事处0.46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29万笔190.81亿元,贷款余额87.5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63%、5.85%、-3.57%。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3.43%,比上年末减少7.15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499笔17765.20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6073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3538.87万元。

  (四)购买国债:无。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3.08亿元。其中,1年(含)以下定期7.70亿元,1年以上定期19.7亿元,协定存款5.68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3.43%,比上年末减少7.1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36015.95万元,同比增长4.72%。其中存款利息7685.0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8309.60万元,其他21.3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8693.19万元,同比增长6.14%。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7563.2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129.82万元,其他0.1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7322.75万元,同比增长3.23%。增值收益率1.49%,比上年减少0.0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068.7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15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100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39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700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5343.8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4977.2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2153.86万元,同比下降4.05%。其中,人员经费1149.50万元,公用经费319.56万元,专项经费684.8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2919.18万元,逾期率3.3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5343.86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7.22%,国有企业占29.21%,城镇集体企业占2.25%,外商投资企业占0.4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4.7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3%,灵活就业人员占0.19%,其他占5.30%;中、低收入占98.74%,高收入占1.2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03%,国有企业占13.29%,城镇集体企业占0.86%,外商投资企业占6.0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5.8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7%,灵活就业人员占0.11%,其他占11.20%;中、低收入占99.53%,高收入占0.47%。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8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6.00%,租赁住房占1.3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8.5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65%,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2.65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44%,高收入占1.56%。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3.80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29.91%,比上年末减少1.2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117.3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1.32%,90-144(含)平方米占79.15%,144平方米以上占9.53%。购买新房占63.49%(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27.8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8.6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9.4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0.55%,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1.40%,30岁-40岁(含)占42.01%,40岁-50岁(含)占18.99%,50岁以上占7.60%;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3.72%,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6.28%;中、低收入占97.83%,高收入占2.17%。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9.08%,比上年增加1.6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已生育二孩或三孩,且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二孩或三孩由一对夫妻生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2倍。

  (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深化窗口服务改革,编制《办事不找关系指南》。业务全部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设置一网通办专区、跨省通办窗口,缩短办件时间。开设期转现窗口,解决业务办理被动、拥堵、滞后问题。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加强数据共享,与住建部数据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并实现总对总征信查询嵌入业务系统;辽事通上线公积金提取、贷款结清一件事一次办;全省首家实现“不动产+公积金”服务,推动不动产查档、抵押、解押等业务进驻公积金大厅,“一站式”办公,更好地优化了营商环境。

  (四)当年受托银行新增情况

  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葫芦岛市分行承办公积金业务。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1.市本级业务大厅跨省通办窗口获评“清风辽宁政务窗口”称号。

  2.一名同志荣获市直机关“百名先锋”共产党员示范岗称号。

  3.一名同志荣获全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文章来源:财务科

       责任编辑: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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