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事项名称 |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
申请条件 |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
办理材料 | 1、县级以上产权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2、单身的持户口本或离婚证;已婚的持结婚证; 3、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
办理地点 | 工作单位缴存地的公积金网点办理(龙港、连山的职工在市中心营业大厅办理)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龙港办事处(葫芦岛市龙港区文翠路3-B-M)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75号葫芦岛市农商银行兴城支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分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
提取额度 | 1、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合计12000元,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 2、租房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超过一年以上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
注意事项 | 1、职工办理无房提取业务,单身的,须提取人本人现场办理,已婚的,须夫妻双方现场办理; 2、无房证明由公积金缴存地的产权部门出具,无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3、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4、对职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不良行为登记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系统,取消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