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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2021-01-29 15:05:35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设定依据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办理材料

1、县级以上产权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2、单身的持户口本或离婚证;已婚的持结婚证;

3、提取人身份证;

4、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办理地点

工作单位缴存地的公积金网点办理(龙港、连山的职工在市中心营业大厅办理)

办理机构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龙港办事处(葫芦岛市龙港区文翠路3-B-M)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75号葫芦岛市农商银行兴城支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联系电话

0429-12329

办理流程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分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提取额度

1、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合计12000元,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

2、租房提取可每年提取一次,超过一年以上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注意事项

1、职工办理无房提取业务,单身的,须提取人本人现场办理,已婚的,须夫妻双方现场办理;

2、无房证明由公积金缴存地的产权部门出具,无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3、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4、对职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不良行为登记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系统,取消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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