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偿还本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
事项名称 | 职工偿还本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
申请条件 | 1、职工偿还本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本息; 2、自贷款发放日满一年; 3、职工偿还贷款无逾期时,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办理材料 | 1、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 2、全款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发票; 3、商业银行按揭借款合同; 4、提取日前六个月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证明(6个月内有效); 5、兴城、绥中、建昌办理业务的职工,需提供个人征信查询证明(10天内有效); 6、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 7、提取人身份证; 8、提取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备注:职工在2017年以后在我中心办理过该套房屋的按年度还贷提取,再次办理业务时,只需提供上述所需要件的4、5、7、8项。 |
办理地点 | 全市公积金网点通办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龙港办事处(葫芦岛市龙港区文翠路3-B-M)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康宁医院对面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分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
提取额度 | 每年(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超过一年以上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
注意事项 | 1、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提取人本人现场办理; 2、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和本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一次性结清时,不受与上次按年提取需间隔一年的限制;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5、职工办理了本地商业按揭贷款购房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申请按购买该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或按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不可以办理购房提取之后再以同一套房屋申请按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6、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7、对职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不良行为登记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系统,取消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