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项目名称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
设定依据 |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
申请条件 |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职工账户须为封存状态。 |
办理材料 |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3、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对该笔遗产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继承人(受遗赠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
办理地点 | 全市公积金网点通办 |
办理机构 | 市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康宁医院对面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
联系电话 | 0429-12329 |
办理流程 |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分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
提取额度 | 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
注意事项 | 1、若无法指定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3、对职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不良行为登记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系统,取消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