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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2024-04-07 10:19:53  浏览次数:

项目名称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设定依据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条件

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职工账户须为封存状态

办理材料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3、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对该笔遗产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继承人(受遗赠人)本名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任一银行均可)。

办理地点

全市公积金网点通办

办理机构

中心营业大厅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

连山办事处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20号农业银行连山支行)

兴城办事处兴城市兴海北街26-2号康宁医院对面邮储银行

南票办事处葫芦岛市南票区南海街2号农业银行南票支行)

绥中办事处(葫芦岛市绥中县北环路东段10-24-1

建昌办事处葫芦岛市建昌县建昌镇红旗街2段8号农业银行建昌支行

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下午16:30结账)


联系电话

0429-12329

办理流程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分中心递交材料,提出申请。公积金分中心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提取额度

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注意事项

1、若无法指定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3、对职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不良行为登记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系统,取消5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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