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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国内重点地区来(返)葫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07-27 08:46:40  浏览次数:

  根据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第14号令,结合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和我市域外疫情防控工作实际,为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国内重点地区来(返)葫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7月14日以来,有重点地区来(返)葫人员,须主动向乡镇(村委会)、街道(社区)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村委会)、街道(社区)要对7月14日以来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返)葫人员进行排查、登记,确保“排查到位、不落一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排查出的人员信息,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并积极配合落实人员管控措施。

  二、对7月14日以来来自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葫人员,一律实行集中隔离观察14天,隔离期限至来(返)葫后满14天,并在隔离期末进行2次核酸检测(至少间隔24小时)。

  对有疫情市的低风险地区来(返)葫人员,要查验近7日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如无法提供核酸检测证明的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对所有人员采取居家隔离14天。目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组织社区(村委会)对其加强管理,建立个人健康信息档案。

  三、住宿服务机构不得接待7月14日以来重点地区来(返)葫人员。

  四、强化发热门诊规范服务,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就诊患者按照应检尽检原则,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门诊医务人员要执行标准防护,进入医院所有人须进行体温检测并佩戴口罩,严格执行“一人一诊室”制度;住院患者及陪护须经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入院,严格落实“一患一陪护”制度;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诊治有发热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五、各零售药店要对所有购买治疗发烧或咳嗽类药品人员查验身份证明和健康码,进行信息登记。

  六、坚决做到少聚集、少流动,最大程度地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引导公众继续保持勤洗手、戴口罩等良好卫生习惯, 增强疫情防范意识。指导老年人群体、弱体质群体、有其他基础疾病患者群体加强自我防护。

  七、宾馆、酒店、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出入戴口罩、扫健康码和疫情防控行程码等防控措施。

  八、我市人员如非确有必要,原则上暂时避免前往重点地区。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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