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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

2020-03-27 15:36:34  浏览次数:

  第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缴存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四)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三年;

  (五)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为正常营业的;

  (六)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条个人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缴存者本人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办理个人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近三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存明细;

  (四)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营业执照;

  (五)个人征信报告;

  (六)受委托银行本人名下银行卡;

  (七)《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第三条个人缴存者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开设一个缴存账户,并在专用管理账户下统一管理。

  第四条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为8%。参照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2

  第六条个人缴存者实行按月缴存,签订《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约定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个人缴存者自账户设立之月起开始缴存,不得补缴以前月份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人缴存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补缴说明,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补缴业务。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缴存者,可以办理同城转移:

  (一)个人缴存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转入所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符合个人缴存者缴存条件的,可选择自愿缴存。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缴存者,可以办理异地转移:

  (一)个人缴存者从外市缴存单位离职或停缴封存外市个人缴存账户,且在我市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将外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个人缴存账户中;

  (二)个人缴存者与外市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外市开通个人自愿缴存,且在外市缴存满6个月的,可在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在我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外市缴存账户中。

  第十一条个人缴存者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停缴,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应于停缴当月提交申请,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停缴封存业务。

  个人缴存者连续3个月未正常缴存的,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账户状态将自动变更为停缴封存状态。

  第十二条个人缴存者启封的,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并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启封业务。账户启封后应从启封当月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缴存月份起重新计算,不得补缴以前月份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个人缴存者缴存账户注销后,自账户注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四条个人缴存者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业务。

  第十五条个人缴存者在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欠缴、断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取消五年内缴存和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十六条个人缴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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