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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2-06-10 18:22:48  浏览次数: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葫公积金〔2022〕12号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策措施稳住经济基本盘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22〕7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缴存人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原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解读

  一、企业缓缴业务

  (一)申请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单位书面申请,可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5月已汇缴的企业,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2022年12月。

  (三)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企业向账户所在市住房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材料,出具批复意见。

  (五)办理时限

  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企业缓缴业务为即时办结业务。

  (六)缓缴及补缴

  企业申请缓缴时,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缓缴方案应明确补缴时间和金额,并告知本企业职工。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次补足。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年2月28日。

  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提取销户的,企业应先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提取销户。

  (七)后续缴存

  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原缓缴程序办理。

  二、个人提取业务

  (一)企业在缓缴期间,职工可以正常提取公积金。

  (二)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从每年每个家庭12000元提到15000元。

  三、个人贷款业务

  (一)申请贷款

  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职工可正常申请贷款,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该政策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二)贷款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对该时间段应还未还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该政策执行之前已产生的逾期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申请延期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归还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本息。2023年1月1日起,借款人应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月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超过政策执行期仍有逾期的,将从2023年1月1日起登记逾期记录、计收罚息并将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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