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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9-05-09 15:45:40  浏览次数: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制定、调整和监督。

第四条 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积金分中心各办事处(营业大厅)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工作。

第二章 提取情形、要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公积金分中心应根据具体情形核定提取额度:

(一)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明。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未再重新就业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其中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四)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按下列情形提供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

2.购买存量产权住房的,提供权属更名后的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公积金分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

3.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提供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全额交款收据、入户结清证明;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全部购房款收据原始档案。

4.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购房交款收据、公房出售审批表。

5.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全部购房款收据原始档案。

6.购买拍卖住房的,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商品房以发票时间、存量房以契税票据时间,其他为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住房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五)建造、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屋权属证书,支付工程款或建筑材料发票。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为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支付费用总额。

(六)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大修申请书、房屋权属证书、支付大修款或建筑材料发票。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为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支付费用总额。

(七)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借款人及配偶与公积金分中心签订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公积金分中心管理系统自动在每月还款日,按照《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之约定依次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划转贷款本息,不足当月应偿的部分,从借款人银行卡划转。

(八)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和本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本息的,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需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提取日前六个月加盖异地公积金印章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证明;非首次提取的只需提供提取日前六个月加盖异地公积金印章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证明。

2.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地商品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首次提取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商品房购房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商业银行按揭借款合同、提取日前六个月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证明;非首次提取的只需提供提取日前六个月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证明。

3.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地二手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首次提取需提供契税发票、房屋权属证书、商业银行按揭借款合同、提取日前六个月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证明;非首次提取的,只需提供提取日前六个月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或贷款结清证明。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一年内(提取日前12个月)内已还贷款本息总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单身的,提供户口本或离婚证。无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证明。

3.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证明。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为每月1000元,首次提取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12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提取人名下银行借记卡。

提取额度为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销户。

(十一)家庭成员(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患以下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慢性重型肝硬化、肝腹水;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其他重特大疾病的,提供三甲医院的诊断书,住院病历,该病种的治疗费用收据。

提取额度为职工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一年内(提取日前12个月)住院费用自付部分的额度;若职工需化疗、放疗、透析治疗等以后仍发生住院费用的,可每年按规定提取一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葫芦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单位、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及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公积金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第六条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已在转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分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分中心应当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职工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四)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第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至(九)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中情形的,房屋坐落地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境内。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至(六)项情形的,须在购建房行为发生日后一年以内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职工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该房屋所在地须为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或工作所在地。

第十三条 职工单身期间单独购买的房屋,结婚后其配偶不得以购买该套房屋理由提取个人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多次购买同一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且该住房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未全部偿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以符合其他情形为由提取或转移到其他城市。

第十七条 职工办理了本地商业按揭贷款购房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申请按购买该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或按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不可以办理购房提取之后再以同一套房屋申请按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和交换等方式取得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公共配套等非住宅用房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不是房屋权属共同共有人的。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将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备齐后,向公积金分中心递交材料,并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公积金分中心对职工递交的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延伸调查的,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即时完成划款;审核未通过的,将告知职工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经公积金分中心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公积金分中心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核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公积金分中心可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期限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申请人或其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中止提取审核期限的原因消失后,提取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五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或有关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业务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职工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积金分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不良行为登记、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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