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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2020-03-30 10:19:35  浏览次数:

  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公积金分中心各科室、驻外办事处: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请示〉的批复》(葫公积金管〔2020]3号)文

  件精神,2020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请按规定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2.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

  附件1公申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4.1.3“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的规定。拟在《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规程》第十条中增加“同时贷款期限不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二、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四条“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拟调整《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规程》中第八条:(一)原“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名下未有住房且2016年1月1日后未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首套房待遇”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名下未有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首套房待遇”。(二)原“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名下拥有一套住房或2016年1月1日起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利率上浮1.1倍”调整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名下拥有一套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利率上浮1.1倍”。(三)取消“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2016年1月1日后申请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三、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3.2.1第三点“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或拟增加《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规程》中第八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四、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条文说明中3.2.2第12条“保证担保可采用阶段性保证与抵押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即保证人承担贷款发放至抵押登记完成期间的保证责任,抵押登记完成后转为抵押担保”的规定,拟调整《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原第六条“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担保公司负责担保代偿、逾期催交工作,公积金分中心负责担保费用”为:葫芦岛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承担阶段性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负责阶段性担保期间的代偿、逾期催交工作,住房公积金中心给付担保费用。

  五、拟在《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和《葫芦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规程》第十九条中增加: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签订《委托划转

  还款协议》,并以开户时设立的公积金缴存账户做为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账户。

  六、中心给付担保费用由原年贷款发放额的3%调整为阶段性担保额度的2%,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中列支。

  附件2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拟取消《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五条第十二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葫芦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单位、社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及家庭收入证明,以及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的规定。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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