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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2020-06-02 09:12:57  浏览次数:
序号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主项子项
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单位不办理住
    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账户设立手续的行
    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2002 年 3 月 24 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级
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单位逾期不缴
    或者少缴住房公积
    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2002 年 3 月 24 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级
3

公共

服务

住房公积金办理1.住房公积金缴存
    登记(账户设立)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4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2 号, 2002 年3月 24 日、2019 年 3 月 24 日修订)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   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 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省级
市级

4

公共

服务

住房公积金办理2.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2 号,2002 年3月 24 日、2019 年 3 月 24 日修订)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省级
市级

5

公共

服务

住房公积金办理3.住房公积金提取【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2 号,2002 年 3 月 24 日、2019 年 3 月 24 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省级
市级

6

公共

服务

住房公积金办理4.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2 号,2002年 3 月 24 日、2019 年 3 月 24 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省级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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