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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3〕1号 关于下发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2023-03-09 16:29:07  浏览次数:

  葫公积金发〔2023〕1号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下发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落实《葫芦岛市走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行动方案》精神,目前公积金缴存存在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一、申请范围

  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单位书面申请,可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原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申请缓缴的单位可提交缓缴延期申请。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申请缓缴延期的企业,可延期至2023年6月。

  三、申请材料

  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缓缴延期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企业向账户所在市住房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提交申请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材料,出具批复意见。

  五、办理时限

  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间,企业缓缴业务为即时办结业务。

  六、缓缴及补缴

  企业申请缓缴时,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

  缓缴方案应明确补缴时间和金额,并告知本企业职工。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次补足。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年8月31日。

  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提取销户的,企业应先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提取销户。

  七、后续缴存

  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原缓缴程序办理。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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