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转换

葫公积金发〔2022〕9号关于下发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的通知

2022-12-30 09:05:59  浏览次数:

  中心各科室、办事处:

  现将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制度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精神,制定以下各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一)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主动公开内容 :

  1.反映本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5.按照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中心政务公开目录,包括部门职责、部门职能、领导班子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财政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等;

  6.按照国家、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要求公开本部门业务工作情况。

  (三)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定依据: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葫芦岛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文件。

  (二)坚持原则: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机构:中心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处理。

  (四)追责范围: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及时受理群众的政策咨询,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5.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五)责任划分: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六)追责方式: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相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心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一)中心各科室每年年初制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20日前向中心办公室报告。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二)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三)对不执行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逾期不报告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2.对拒不整改的,建议中心党组取消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授奖资格。

  附件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有效地满足了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中心申请获取。中心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申请表》相关信息并提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邮件、快递或传真等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供公开机关验核。

  3.口头申请。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到申请受理点中心办公室进行口头申请,受理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一事一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对应各个部门进行申请。

  (二)审查

  收到申请后,中心办公室对相关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

  (三)登记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三、答复方式

  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如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附件: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格式(样例)

  4.常见答复意见参考用语

  附件1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中心各科室、办事处:

现将《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文公开

属性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健全中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 、函、纪要等公开属性。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主动公开。发文部门要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发文字号使用方法,规范文件的发文字号使用和印发范围。

(二)依申请公开。涉及特定群体利益调整、无需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公文,其公开属性一般认定为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文制发单位申请获取。

(三)不予公开。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涉及行政机关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涉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公文起草部门为公文公开属性认定的责任部门。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公文,公开属性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认定。

(一)公文起草阶段。起草公文时,起草部门须在公文签批单的公开属性栏目中填写拟定的公开属性。

(二)公文审核阶段。办公室对拟印发的公文是否明确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未明确公开属性或公开属性认定不准确的,不予履行发文程序。

(三)公文制作阶段。印发的非涉密公文,要明确标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分别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子公开”。

(四)公文公开阶段。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生成后及时在中心网站公开全文,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公文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要注明申请的正当理由;

  2、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

编号:

申请人(公民或组织)

申请公开事项:


申请方式:

回复方式:

申请时间:

办理时间

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

  附件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样例)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悉。现就你申请公开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的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答复意见)。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常见答复意见参考用语

  一、信息已经公开的: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请登录###网站(网址为www.######)“####”栏目查阅、下载。

  二、信息可以公开的:现将你申请公开的########复印件提供给你。

  三、信息部分公开的: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现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你。

  四、信息不予公开的:(根据#####的规定,)########(不公开理由),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如你对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我们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将尽快给你答复。

  六、信息不存在的:经查,你申请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不存在。

  七、其他机关主办的:经查,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由####(该政府信息第一制作部门名称)主办,请你向该部门申请。

  #####(信息第一制作部门名称)的地址为:######;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八、非本机关制作的: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本行政机关名称)制作的,(根据你的描述,主要是关于####方面的内容),建议你向#####(公开行政机关名称)申请或咨询。

  #####(公开行政机关名称)的地址为:######;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九、与特殊需要无关的:经核实,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决定不予提供。如你对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要求汇总加工的: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现有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不承担为申请人搜集、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请你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自行查找相关内容。

  十一、告知“一事一申请”的:你申请公开的项目较多,为便于明确申请信息具体内容,保证你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请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填写申请表,并尽可能准确地提供文件名称或文号等所申请信息的特征。

  十二、内容描述不清的:根据你目前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我们没有找到相应的政府信息,如果你掌握该信息的其他具体特征,请更改、补充描述后重新申请。

  十三、需要延期答复的: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研究,延期予以答复。敬请谅解。

  附件3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中心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公开制度是指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通过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征集意见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意见采纳,主动向企业家和行业商会文集等情况。

  第三条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根据中心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中心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经济、民生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涉及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预公开时间自中心作出预公开决定并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107号)和《葫芦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为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心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中心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中心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推进政策性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中心、中心相关议事机构印发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第五条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和解读方案一并报送中心办公室,中心办公室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中心办公室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要求限时补正;

  (二)以中心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报中心办公室印发文件;

  (三)以中心相关议事机构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议事机构负责人审签。审签后按照解读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报议事机构办公室印发文件。

  第六条部门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提出明确建议,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随文件一并报批。没有明确建议,或未说明不公开理由的,中心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印发的公文,要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依申请公开”和密级等标识。

  第七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八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可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组织政策制定参与者、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对政策性文件进行解读;

  (四)运用图表图解、影音视频、动漫动画等更加直观的形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九条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应当通过以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中心网站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发布解读信息。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网站发布。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政务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十条相关领导及负责人应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解读政策,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积极参加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访谈活动。

  第十一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重视收集社会舆论和市场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做好政策解读,防止误读误解,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公网安备 21140302000109号

版权所有: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备案序号:辽ICP备16017484号  联系电话:0429-12329

主办单位: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总量:    办公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