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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3〕6号关于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调整的通知

2023-04-28 09:51:40  浏览次数:

  中心各科室,驻外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公积金提取业务,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相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5次会议研究,决定对《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中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办法》中第二章(提取情形、要件和额度)第五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之第八款“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和本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本息的,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调整为“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和偿还本地或异地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本息的,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二、《办法》中第三章(提取条件)第十七条“职工办理了本地商业按揭贷款购房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申请按购买该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或按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调整为“职工办理本地或异地商业按揭贷款购房以及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申请按购买该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或按年度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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