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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3〕9号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2023-07-19 14:40:57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我市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经研究,现就我市2023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依据我市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9702元,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728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最高限额见附件。

  二、调整要求

  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每年可调整缴存基数一次。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表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印

  附件: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表

缴存基数上限(元)

缴存比例

单位部分月缴存额上限(元)

个人部分月缴存额上限(元)

月缴存额上限(元)

19702

5%

985

985

1970

6%

1182

1182

2364

7%

1379

1379

2758

8%

1576

1576

3152

9%

1773

1773

3546

10%

1970

1970

3940

11%

2167

2167

4334

12%

2364

2364

4728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定稿2023071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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