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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公积金发〔2024〕3号 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2024-04-22 16:20:19  浏览次数:

  葫公积金发〔2024〕3号

  关于调整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葫人社发〔2024〕2号)文件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2024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

  202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确定为17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70元。

  二、调整要求

  缴存单位应及时到所属住房公积金办理机构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每年可调整缴存基数一次。

  自202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章来源:筹资科

      责任编辑:刘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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